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以下统称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环节,是巩固学生理论知识,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初步掌握与本学科、本专业相关的实际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习属于实践类课程,按课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实习不含教育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但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基础上, 各二级学院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实习形式,如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方式。为保证实习质量,各二级学院须控制好分散实习的幅度。
第四条 实习时间的安排。毕业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七学期,时间一般不少于8周。各二级学院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的具体时间,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宏观管理并协调全校本科生的实习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全校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审核各二级学院上交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审查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实习学生人数等。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分配和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实习经费。
(三)会同各二级学院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参与组织实习教学检查、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价工作。
(五)协调处理实习工作中遇到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实习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实习计划,每年6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编写实习大纲、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二)落实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创建相对稳定的、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
(三)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类。
集中实习是指由二级学院联系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各二级学院要选派有经验的带队教师全面负责实习生的指导、成绩考核、生活及纪律等。集中实习原则上按30人以下配备1名指导教师,30人以上的应适当增加实习指导教师人数。
分散实习是指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经二级学院同意后的实习。分散实习要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实习的前提下,委派一名专业人员担任该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安排其实习。二级学院应尽可能协助学生联系实习单位同时对其进行审核监督,实习期间实行学生自我管理,必要时可派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鼓励二级学院尽量组织集中或相对集中的实习。
(四)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做好实习前学生的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
(五)检查和评估实习质量,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
实习结束后,组织各实习队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召开实习总结会议,听取指导教师的汇报,将实习工作总结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报教务处,并做好学生实习手册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工作全面负责,根据实习大纲、实习计划会同实习单位共同拟定具体实习实施计划。其中,实习实施计划主要包括本次实习的实习目的、实习任务、实习内容、实习地点、时间安排、年级人数、带队教师分工、经费预算、成绩考核办法等,且应在实习前两周将实施计划上报教务处。
(二)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将实习大纲和相关资料提前发给对方,便于对方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
(三)进行实习宣讲,使学生明确本次实习的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等。
(四)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等。
(五)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手册完成质量、实习鉴定表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
(六)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填写《实习工作总结表》,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等资料交二级学院存档。
第八条 实习期间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进行实习,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二)实习期间要严格考勤,病假由带队教师批准,两天以上必须有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超过一周时要及时向学院汇报。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带队教师审批,三天以上需报二级学院审批,无故不参加实习一天者,带队教师负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无故不参加实习二天者由带队教师负责报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无故不参加实习三天(含)以上者,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实习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不交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者,不得参加考核,其成绩按“0”分计。
(四)对于集中实习者,实习期间不得外宿,不得擅自单独外出活动,否则实习成绩按“0”分计。对于分散实习者,二级学院要跟踪管理,学生要严格自律。
(五)必须服从实习带队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于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除按上述要求外,每天应写校外实习日记,每周要与校内指导教师至少联系一次。实习结束时须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应回学校完成,并与校内学生同步进行。
(七)对实习生的其他有关要求按《肇庆学院实习生守则》执行。
第九条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的“接受函”,经所在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各专业在实习工作开始前,应将分散实习的学生及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习文件
第十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二级学院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制定,应注重与理论教学相互衔接。且实习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依据。凡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各类教学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组织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并根据学科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实习性质、目的及要求;实习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实习组织与实施;实习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等。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参与实习的学生要填写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现场表现、实习手册完成质量和实习单位鉴定等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分。分散实习的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或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实习不及格或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实习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不得毕业,必须重新实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重修,所需各项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评定,对应的百分制记分依次为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及60分以下。实习成绩评分参考标准如下(各二级学院也可根据专业要求进一步制定成绩评定细则):
(一)优秀:全部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地分析;在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过程中无违纪现象。
(二)及格: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少数错误,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三)良、中等级参照优秀和及格标准评定,其中实习成绩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可超过实习学生总数的5%。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实习手册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
4.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他严重事故或恶劣影响者。
(五)对于有分散实习的专业,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经二级学院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参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是学校有关实习教学宏观管理的文件,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此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适应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关于专业实习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肇庆学院教学实习基地(非师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肇学院[20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实习基地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目标
第三条 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供高校学生参加校内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场所。我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内涵和目标要充分体现应用型大学的特点,突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
第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要积极拓展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努力建设一批稳定优质、能满足各专业实习教学需要的教学实习基地,为扎实推进我校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建立和选择教学实习基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并满足以下原则:
1.能够满足完成实习的教学任务和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
3.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4.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卫生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条件。
5.优先考虑与学校有联合办学、技术转让、委培人才等协作关系或校友集中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教学实习基地的建立
第六条 建立程序
1.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性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单位,共同协商建立教学实习基地。
2.教学实习基地按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能力大小,可分为校级和院级基地两类。其中,校级教学实习基地由学校出面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二级学院对于院级基地中发展势头良好,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先进性且有较强能力承担实习任务的单位,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确立为校级实习基地。拟建校级教学实习基地的申请(填写《肇庆学院校级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申报表》)经批准后,由学校与基地单位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书。院级基地由二级学院领导出面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报学校批准,由学校法人代表委托后二级学院与基地单位签订基地建设协议后建立。
3.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由学校审批,二级学院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与教学实习基地应承担的义务
1.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责任义务分担的原则。
2.学校、二级学院应在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教学实习基地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3.根据教学需要,学校、二级学院优先选聘基地单位的骨干教师、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4.教学实习基地单位要优先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人员担任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并尽可能为实习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教学实习基地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不收或少收。
6.二级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单位要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和基地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实习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实习教学新模式,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在实习教学期间,二级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或二级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教学实习基地、有关二级学院各执一份。
2.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3.协议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双方合作目的;②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③双方权利和义务;④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等安排;⑤协议合作年限;⑥其它事宜。
4.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可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条 教学实习基地的挂牌
1.学校或二级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后,教学实习基地可挂“肇庆学院xxxxx教学实习基地”铜牌,具体名称可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2.肇庆学院所有教学实习基地的挂牌都要经过教务处批准,教学实习基地铜牌规格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第五章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条 我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采用校、院二级管理,并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十一条 教务处是基地建设的校级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规划校级基地的建设,协调基地建设,做好实习基地的评审、评估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基地建设的主体。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各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实习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的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实习计划、总结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二级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评估与保障
第十四条 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教学实习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经费承受能力和实习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基地建设。同时,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教务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不定期到教学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基地建设检查。对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对建设不好、问题突出的,提出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取消挂牌资格;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实习任务的单位,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评估检查,对不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及时整改或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