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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2014-09-27 00:5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习期间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规范学生实习期间请销假制度,根据《肇庆学院大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实习地学校(单位)统一安排的一切合法规范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回家或探亲访友,确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需暂时离开实习地学校(单位),必须亲自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须认真填写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一份由本人保管,一份留带队教师备案,一份呈实习地学校(单位)备案。请假手续必须由学生本人亲自办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代请假、口头请假或电话请假。

第四条 学生如果确有正当事由需暂时离开实习地学校(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亲自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提交请假证明,须按照以下权限逐级审批:

实习生请假三天以内(不含三天)者,由实习地学校(单位)负责指导老师批准,并报实习带队教师同意。

实习生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六天以内者,须实习地学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实习带队教师同意后,报体育与健康学院学生主管领导和教育实习主管领导。

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七天以上(含七天),否则本次教育实习成绩不合格,不予认定相关学分。

实习期间,学生无故离开实习地学校(单位)一天以内者,给予批评教育;无故离开实习地学校(单位)累计两天以内(含两天)者,令其出书面检查;无故离开实习地学校(单位)累计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实习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教育实习。

第五条:请假期满学生返实习地学校(单位)后必须在实习地学校(单位)教师和带队老师双方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条: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实习地学校(单位)外出,在实习地学校(单位)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生效。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体育与健康学院。

体育与健康学院

20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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