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肇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与健康学院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每月深入实验室进行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须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留档备查。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人姓名、手机等信息是否正确公示于实验室门上等醒目位置;
3.实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正确张贴;
4.是否签订三级安全责任书,明确详细职责,并责任到人到位;
5.实验室安全知识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档案与实施情况;
6.师生在实验室的实验行为与操作是否科学规范;
7.是否按要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8.实验室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与记录台账等是否规范;
9. 实验室功能分区与布置是否正确合理;
10.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完善;
11.实验室必备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紧急喷淋器、洗眼器等)是否合格可用;
12.实验室通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13.实验室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且有明显标志;
14.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个人防护是否规范;
15.实验室水、电、燃气、门窗是否安全;
16.实验室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7.实验场所卫生状况是否整洁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规范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学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实验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规范存档。
第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学院及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学院应限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完成后销号记录并存档备案,确保安全。
第九条 学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有效手段予以纠正,必要时辅之以相应的惩戒。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学院将依法依规,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实验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体育与健康学院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