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体育与健康学院学生党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学生党员的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生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按照党章、党的其它有关规定及学校对学生党员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党员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实行目标管理,过程监控,重在日常管理,目标是年度考评。日常管理由学生党支部负责,学院党委进行检查监督;年度考评由学院党委负责实施,安排在10-11月进行。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结果必须在及格以上。对表现突出的党员予以通报表扬;对表现较差者予以通报批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特别严重的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
第二条 党员应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政治理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党性修养,增强自身党性。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有关理论培训、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党支部书记当面请假、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各学生党支部应对每次活动(理论培训、党课、政治学习和组织活动等,下同)进行考勤。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一学期内无故缺席活动一次者,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缺席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经常无故缺席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三条 专业学习是学生党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学生党员的学习成绩应达到本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或成绩在上升,并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同学搞好学习,积极营造本宿舍、本班级的良好学习风气,在学习态度方面成为其他同学的表率。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学习态度不端正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课、不交作业以及违反学校规定的其它学习纪律等),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查。
2、本人学习态度不端正并带动其他同学不认真学习造成明显后果者,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有1门补考或学期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排名处于中等以下或明显下降者,支部大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查、查找原因、限期提高;一学期内有2门或2门以上补考,学分制年级绩点低于2.0或学期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排名倒数15%之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校组织该门课考试者,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或因主观原因未能获得毕业资格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四条 党员必须组织观念强,服从党组织的各项安排,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认真参加各项组织活动,在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按时交纳党费。在各项社会活动(尤其是学校、学院倡导的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班级、宿舍等的集体活动和日常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对于因本人主观原因而未达到本条规定要求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严重者,除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外,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完全失去先锋模范作用、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五条 党员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能用实际行动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国家、学校、学院、班级和宿舍等集体的关系;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党员不得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财物等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破坏他人的财物。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为谋求荣誉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作出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行为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赔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失,并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或对自身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极差者,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六条 党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热情关心群众,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工作;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热情帮助其他同学。必须完成好党支部安排的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工作,经常关心所联系的对象,帮助其尽快成长。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本人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严重脱离群众、经教育后在支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七条 党员必须维护党组织和集体的团结,不得参加或组织破坏团结的小集团活动,不得参加或组织任何非法活动;不得采取任何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得诋毁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不得诽谤他人,不得挑拨他人之间及他人与组织的关系。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如下处理:
1、作出破坏团结行为或对他人破坏团结的行为推波助澜者,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受损害者公开道歉。对情节严重或拒不认错、没有悔改表现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学院党委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2、参加或组织任何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帮派活动者,一经发现,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党员应该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自己的错误、缺点要勇于在党组织内和集体中进行自我批评,并以实际行动及时纠正错误和缺点;应主动以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人认识和改正错误、缺点。党员应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进行斗争,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及不良倾向等,必须立即向党组织汇报;发现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类似的行为,应挺身而出进行斗争和制止。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听任他人采取错误行为不报告、不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经学院党委上报学校党委纪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支持、助长或参与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党员应该工作主动,责任心强,富有创新精神;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提高工作水平,培养独立承担工作的能力。努力营造“讲政治、讲文明、讲学习、讲卫生”的宿舍氛围,带领本宿舍同学积极参加争创“党员示范宿舍”活动。
第十条 党员应该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不得作出破坏校风建设的行为;不得在公共场所作出违反各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支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党纪处分。违反各级组织制订的文明守则或学校的各项纪律者,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外,由支部讨论决定,对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的处理;对正式党员由支部经总支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纪律和文明守则,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纪律和守则。党员不得泄露党的机密,不得私自在党组织以外透露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内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作出严重败坏风气的行为者,预备党员给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正式党员给予劝其退党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有屡次违反上述规定,或同时违反上述数条规定,或对自己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者,给予加重处分。发生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问题时,若党章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已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此类规定的,由院党委、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所有学生党员。院党委、学生党支部通过问卷调查、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在学生、辅导员及任课教师中对本支部范围内的党员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本支部的情况使这些工作制度化。支部发现本支部党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对违反者进行教育。各支部应结合党内民主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实施本管理办法。
体育与健康学院党委
2009年12月